财经网产经讯 6月29日,上海莱士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于2020年6月18日发出的“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205 号)”,要求年审会计师对以下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经审慎核查,公司进行了回复。

公告显示,公司之子公司郑州莱士于2017年4月27日与深圳市熹丰佳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熹丰”)签署《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郑州莱士将其持有的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广仁药业”)100%股权转让给深圳熹丰,总价款为人民币23,800万元,该款项分两笔进行支付;协议还约定深圳熹丰在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股权的同时,应将广仁药业100%股权质押给郑州莱士为其支付总价款的义务提供担保。协议签署后,深圳熹丰于2017年4月28日向郑州莱士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即人民币12,138万元,郑州莱士按协议约定将广仁药业股权转移,深圳熹丰亦按约办理了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笔交易反映了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具有商业实质。深圳熹丰在协议约定到期日未支付剩余款项,郑州莱士采取了与对方书面协商余款支付时间、多次发函告知其违约情况并督促及时还款等催收措施。郑州莱士于2019年7月就上述剩余转让款项的支付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剩余转让价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剩余转让价款调减为人民币6,000万元以及深圳熹丰应于2020年3月31日支付完毕剩余转让价款。截止2019年12月31日,深圳熹丰仍未支付剩余的11,662万元,因此对深圳市熹丰佳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11,662万元依然挂账。公司将继续积极催收该笔应收款项,并将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行动及法律措施,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事实上,由于深圳熹丰未于《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到期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郑州莱士多次向深圳熹丰催收,并于2019年7月就上述剩余转让款项的支付起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已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在郑州中院的主持和引导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剩余转让价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2020年1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同纠纷和解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与深圳熹丰就股权转让合同中剩余的转让价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和解协议正式生效后,深圳熹丰未按时支付第一笔款项,除加强催收外,郑州莱士于2020年1月15日专门委托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向深圳熹丰发出了催收《律师函》。但截至2020年3月31日,《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到期,郑州莱士仍未收到深圳熹丰的支付款项。上海莱士表示,公司在多次催收后判断前述剩余债权最终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大,因此,公司对应收深圳熹丰的股权转让款余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合理、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针对上海莱士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为19.43亿元,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3,022万元,较期初余额2,253万元增加769万元,其中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36万元,转销存货跌价准备167万元,期末存货账面价值19.13亿元,上海莱士表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居于行业内中等水平,属于合理范围之内。且公司存货分类中,原材料库存占比情况属同行业偏低水平,在产品和库存商品库存占比情况属同行业较高水平,公司存货分类占比与同行业公司之间的差异原因主要是各公司可能会因为生产流程的差异导致存货明细项目分类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各公司存货分类占比情况。上海莱士指出,公司2019年度销售业务迅猛发展,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3.27%,增速居于行业内前列,公司根据战略发展的需求制定相应的产销计划,提高库存商品库存水平,亦是影响存货结构的重要因素。此外,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32亿元,较2019年同期5.85亿元增长25.18%,与2019 年末库存商品的余额占比较高的情况相符。

另外,上海莱士还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的变动,一方面是公司为提高经营效率,对长账龄应收账款加强了收款管理,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减少;另一方面,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5.85亿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当年销售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即1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亦较期初增加0.39亿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由期初的65%大幅上升为期末的83.44%,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