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注册商标被驳回,古井贡酒竟然跳出来强出头,把知识产权局告了。这是神马套路。

网易财经 陈俊宏 郑皓元

近日白酒行业发生了一起有意思的案件,洋河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注册“洋河年份原浆”商标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这本应该是洋河公司应该头疼的事情,但令人意外的是,洋河的竞争对手古井贡酒却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上诉的原因却是“原审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目前古井贡酒主打的就是“年份原浆”相关产品,而正因为这个“年份原浆”在过去数年曾引发包括五粮液、剑南春在内的广泛质疑。而此次案件之所以让古井贡公司“越俎代庖”,正是因为法院在对洋河公司的判决中提到“年份原浆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酒商品的年代、制作、存放时间、某种加工特点等的描述,使用在酒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洋河酒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而这才是古井贡酒最为忌讳的,换言之“年份原浆”如不适用于洋河,那同样也不适用于古井贡酒。

法院判令“年份原浆”商标有误导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显示,2020年5月14日,原告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因不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洋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提出的“洋河年份原浆”商标注册驳回原因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判决书显示,洋河酒厂在2018年注册的“洋河年份原浆”最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驳回原因为,洋河申请商标中的“年份原浆”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酒商品的年代、制作、存放时间、某种加工特点等的描述。诉争商标使用在酒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洋河”酒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而对于此前古井贡酒提出的商标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认为,商标申请人申请的“洋河年份原浆”中的“洋河”为第三人已注册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古井贡酒所有的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共存在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而上述裁定也引发了古井贡酒的不满,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严重影响古井贡酒公司的实体权利,应当予以撤销。

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古井贡酒公司作为不予注册异议人的申请理由已经得到支持,其已不是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无权对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故其针对被诉决定提起的诉讼,依法予以驳回。

而上述判定也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其认定原审裁定的结论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因而古井贡酒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年份原浆”商标曾多次引发业界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12月古井贡酒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2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

2013年7月22日,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提出第12957116号“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但随后古井贡酒公司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原商标局经审理作出“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五粮液公司不服,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无效,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维持。五粮液对其不满,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诉在上诉函中称,“年份原浆”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年份原浆”也并未经过使用具备相应的显著特征。

时隔不长,2017年3月,剑南春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年份原浆”商标无效的请求。商评委也认为,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原浆”一词的意见明确,强调“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年份原浆”也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白酒界第一次出现“原浆”这一词语,始于古井贡酒公司1998年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商标评审委员最后作出维持诉争商标“年份原浆”有效的裁定。

在广义上,原浆酒是指粮食通过酒曲发酵成酒,完全是不勾不兑的原始酒液。上世纪60年代以前,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白酒都是属于原浆酒的范畴,但由于其工艺复杂、耗粮高等特性,后在上世纪60年代粮荒期间被新工艺(勾兑蒸馏)酿酒方法代替。

但随着近几年消费者对饮酒认识的提高,加之对健康消费的升级,目前很多大型酒企逐渐开始重视原浆酒资源的开发,泸州老窖集团、茅台、汾酒、古井贡酒纷纷推出原浆概念酒品,这是包括五粮液、剑南春近几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宣告“年份原浆”无效的原因。

有白酒行业专家曾表示,“原浆”概念是由于大众对“勾兑”酒的不信任所应时而生的,目前市场上的“年份原浆”质量参差不齐,真正的“年份原浆”酒凤毛菱角,大都是以营销概念推出销售的。

当年古井贡酒推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报告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证据时称,“原浆”一词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律师称“年份原浆”商标确有误导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后显示,申请/注册号为7079302“年份原浆”商标于2008年11月26日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

而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显示,“年份原浆”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酒商品的年代、制作、存放时间、某种加工特点等的描述。诉争商标使用在酒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洋河”酒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据悉,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适用于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造成欺骗性后果的情形。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亭向网易财经表示,具体到本案中,“年份原浆”商标从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来说,说具有欺骗性有点重,准确说是具有误导性。“法院的判决是准确的,遵循的应该是该条款的后半句,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在游云亭看来,“年份原浆”商标从新《商标法》上来来说,还应该违反了第十一条第二款,“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即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将作为指导性案件,其裁判理由和所生成的规则或为后续别的白酒企业针对古今贡酒的“年份原浆”商标提出无效申做出参考。

游云亭律师也向网易财经指出,如果其他白酒企业认为这个商标的显著性不足,不应该予以注册,可以根据商标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个商标提起无效申请。“此前的判决将为这个申请提供参考依据,比如洋河就可以提出申请,因为此次判决的裁判理由和所生成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古井贡酒”。(陈俊宏 郑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