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18日电 (记者 陈溯)近年来,电商“二选一”问题频频发生。新电商平台爱库存近日实名举报某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再次将这一问题推上风口浪尖。《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座谈会期间,行业专家呼吁完善法律监管,加快解决电商“二选一”问题。

由于平台间存在竞争,当一个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平台注册时,有的电商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退出其他平台,实践中称这种现象为“二选一”。

“‘二选一’对公平竞争、消费者选择权产生影响,无利于整个行业良性竞争发展。”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专家邱宝昌表示。

事实上,电商“二选一”早已不是个案,近年来,国美和苏宁、京东和苏宁、京东和当当、美团和饿了么都曾发生过“二选一”纷争。

“近年来,每到‘6·18’‘双11’的时候,关于‘二选一’的新闻就会增多,‘二选一’已成为持续发酵的事件,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不能回避的问题。”京东法律研究院院长李丽表示。

“二选一”问题之所以难解,与其法律适用难以界定有关。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表示,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行政执法中已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进行处罚的。但对于平台间就“二选一”问题在法院诉讼的案例,目前还没有看到出现判决结果。

目前,中国对于“二选一”问题的法律判定有《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可以参照。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也有不完全适用和标准难定的问题。

中国信息界发展研究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反垄断法》有很多前提设定,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对于“二选一”问题的很多主体并不适用。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过程有一些前置条件,这些前置条件分析起来需要特别冗长的时间。”李丽表示,相比来讲,《电子商务法》基于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做出了相对明确的列举,在判定“二选一”问题上不存在适用上的难点。

《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表示,针对“二选一”问题,《电子商务法》更为适用,但第35条中“不合理限制”“不合理条件”“不合理费用”在实践中依然难以认定,且现实中“二选一”有很多种类型,一些“二选一”是口头的,也有书面合议型的“二选一”,这种“二选一”是否违法也难以界定,需要做特别细致的梳理。

邱宝昌表示,虽然电商平台具有自主经营权,但也不能和相关法律相抵触。“二选一”行为损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侵犯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公平诚信经营的准则。

专家表示,电商平台牵涉到成百上千万经营主体及消费者的权益,针对“二选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及时完善法律、加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为中国技术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