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称因控股股东擅自开票“买单”300万元 去年计提坏账近亿元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9日讯(记者朱国旺郭文培)10月9日,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于9月30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深圳市汇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通公司”)与被告冠福股份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司被判支付原告汇聚通公司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00元。
冠福股份称,2018年4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华农实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华农公司基于与汇聚通公司的借款关系将前述涉案商票背书转让给汇聚通公司。2019年2月19日,汇聚通公司向冠福股份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其一,被告冠福股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聚通公司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00元;其二,被告冠福股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聚通公司利息。
此外,在此公告中,冠福股份还称,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对于此判决将产生的影响,冠福股份表示,公司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冠福股份于今年4月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坏账达9808345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