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李红梅)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具体内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可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申请定点的机构需要满足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等6方面条件。

医保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诊察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也就是说,参保患者需要了解当地报销政策,在当地定点机构就诊的诊察费和药品费按规定报销,异地费用按异地就医政策进行报销。

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门诊慢特病患者在线上复诊续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优先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各地将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将加快受理审核,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