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12月21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麦当劳公司申请注册的“麦辣”商标,虽在初审阶段,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只是描述商品口味的通用词语不予注册。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诉讼中实现“反转”获得胜利,即被认为是具有显著性的臆造词,允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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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截图

根据北京市高院本月14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3912号判决书披露,麦当劳公司于2018年4月申请注册第30514452号“麦辣”商标。指定使用品类为咖啡; 茶; 茶饮料; 糖; 比萨饼; 调味品; 泡打粉; 汉堡包; 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醋; 食用预制谷蛋白; 米; 冰淇淋; 食盐; 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 搅稠奶油制剂; 甜食等。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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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2013年《商标法》

对此,麦当劳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虽然“麦”通常指代“麦子”,“辣”形容食物味道。但“麦辣”是臆造词,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词语,也没有成为同业经营者的描述相关商品的常用表达。

所以,诉争商标并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标,该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原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提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应结合该标志制定适用的商品或服务,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以该标志能否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

北京市高院认为,“麦辣”并非常见中文词组,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比萨饼、调味品、汉堡包等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由此,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