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彪

才按下辛巴“糖水燕窝”的葫芦,又起罗永浩“假羊毛衫”的瓢,直播带货这个圈子之乱可见一斑。与辛巴迫于王海“打假”和社会舆论压力最终选择退货赔偿不同,罗永浩反应更为主动也更为快速一些,回收、检测、道歉、赔偿一气呵成,这种“知错就改、承担责任”的态度,得到了许多网友的谅解。但也有人指出,态度虽诚恳,但老罗跟辛巴一样,之所以犯错,根源在于不知主播担何责。如果拎不清“责任”二字,将来直播带货依然会问题频出。

“假羊毛衫”事件发生后,有媒体调查,导致这一事件的直接原因,可能是老罗直播间的供货商发错了货,把本该发给其他收货人的针织衫(款式一样)当成羊毛衫发给了老罗。这一说法是否可信暂且不论,就事件逻辑讲,这种“偶然性”的过错并不能成为老罗推卸责任的理由。因为作为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主播,有事先验货的责任——但事实表明,老罗并没有做好这一重要环节的工作,他只是在收到问题反馈后,才回收部分产品送权威机构进行检测。

事实上,除了验货,依照法律规定,主播还应承担多种责任。如果主播只是作为品牌代言人,在直播间向消费者荐售商品,那么就要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主播如何做到“依据事实”?很简单,做直播前要认真仔细查验商家的所有证照,并对商品进行检测。自己不懂没关系,找懂行的权威机构代检。

若是自己购进商品在直播间销售,或与商家签订协议合作销售商品,其主播的身份则转为经营者、销售商,那么就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显然,作为经营、销售者,主播更应该做好查验工作,而且要做到全方面、全流程检查,不能漏掉任何一个环节。

既然法定责任是清晰的,若尽不到责任,当然就要依法受到惩处。从民事责任看,售卖假货构成违约,应当退换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构成欺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退一赔三。若为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问题,则可能要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从行政责任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从刑事责任看,违法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入刑标准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罗永浩出事之后,承诺退货及三倍赔偿,这只不过是履行法定责任,没什么好“夸赞”的。相比较而言,其在声明中表示,“将彻底梳理管理流程,优化渠道合作伙伴管理机制,提高供应商准入门槛”,这才是更有用的补牢之策。当然,要规范直播行业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凭主播们自律显然是不够的。要真正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还是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细化规则,厘清直播平台、经营者(品牌方)、主播之间的责任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从而建立符合直播经济发展现状的具备更强约束力的监管模式。同时,建立直播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多元化的消费者维权渠道,便利消费者维权,倒逼直播各利益方加强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