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卖假燕窝”、“罗永浩卖假羊毛衫”、“高火火虚假宣传”……直播带货近期频频“翻车”,消费者也极易陷入各种消费纠纷。此时,到底是应该告主播?告平台?还是告厂商?诉讼又该提供哪些证据?对此,海淀法院法官给出了详细解答。

主播售假担责有条件

直播带货是指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上展示、解答、推广产品或者服务,最终促成商家与消费者缔结网络购物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法官分析,当直播带货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品一般由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提供方或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售后责任。如果主播是接受品牌方委托为其带货,一般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与消费者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直接对商品质量负责。但如果主播是为自己的店铺带货,则兼具主播及经营者身份,此时主播与消费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责任。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售卖假货由广告主(品牌方)承担民事责任,若主播不能提供广告主(品牌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若主播发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的,应当与广告主(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带货欺诈可要三倍赔偿

一般情况下,主播带货时的角色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为促进商品销售,会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使用效果等进行介绍。如果主播宣传的内容涉及具体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质量等信息,消费者同意并下单的,其宣传内容属于要约,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卖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上述推介的内容,则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如果带货主播在推介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被欺骗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留好网购记录

一旦发生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权,法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购物记录,如主播在直播时的质量宣传信息、购买及支付凭证等,这些电子数据信息是发生交易纠纷时进行维权的重要依据。

此外,法官还提醒,直播购物有风险,消费者不要轻信主播的产品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格承诺,而要注意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店铺信用、购买评价等多方面因素,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