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不良广告代言不能只靠行业自律
中国文联16日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提出坚决抵制破坏市场秩序、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谋取非法利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索取“天价片酬”,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抄袭剽窃、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破坏自然人文景观风貌等9项不良广告代言行为。
公约同时明确,对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文艺工作者,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将协调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公开批评、限制参加行业活动等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引导文艺工作者增强法律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艺人广告代言乱象之所以频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必要的严格行业自律,缺少必要的行为规范。此次,中国文联发布的《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补上了长期以来行业自律不足、不全这一短板。但是,艺人代言广告乱象还有其他成因。比如,广告主管部门监管不及时、不有力。再比如,艺人代言广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等,不仅与艺人自身、行业自律有关系,更与相关监管部门监督不够和服务对象依法行事思维不足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此外,还不得不说的是,文联作为一个行业组织,与目前各行各业的艺人相比,不管是在人力、职能上,相对都非常有限,仅靠现有的力量,对大量的艺人广告是否违规进行及时的监督、发现和处置,恐怕还远远不够。在中国文联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向不良代言广告说“不”,亮明了行业主管部门的态度后,也要进一步扎紧监督制度的“笼子”。
接下来,亟须文联系统与其他主管部门主动协调,形成无缝共管合力;同时也需要有关方面对相关的主管部门加以执法执纪督促,让他们自觉积极履职,不给少数艺人不良广告代言以空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