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捆绑安装”现象多发 专家:此类行为缺乏法律规范
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现象多发,此类行为缺乏法律规范
软件“捆绑安装”,到底行不行?
上海消费者李强(化名)下载某杀毒软件之后,发现电脑里竟然有“软件管家”“护眼大师”两款软件。李强认为,自己并没有下载这两款软件,这属于杀毒软件“捆绑安装”的软件。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杀毒软件运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是全国首例由消费者针对软件“捆绑安装”发起的侵权之诉。
最终,法院认定杀毒软件运营公司“捆绑安装”其他软件,侵犯了李强的自主选择权,并要求其赔偿损失700元。
3月15日,该案例入选中国消费者协会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指出,经营者提供软件捆绑下载及安装服务时,如未尽到以合理方式事先提示和告知义务,未赋予消费者选择单独下载的权利和独立卸载的功能的,则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是内置功能模块还是独立软件
2018年底,李强下载某杀毒软件后发现,其电脑桌面发现有“软件管家”快捷方式,另在“软件管家”中发现“护眼大师”软件。于是,李强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庭审中,法庭主持当庭勘验,发现该杀毒软件下载完成后,桌面确实会自动生成“软件管家”快捷方式。杀毒软件主界面显示模块包括“软件管家”,点击后则弹出独立于原界面的独立界面,包含软件搜索、下载、升级、清理、卸载等功能。该杀毒软件中的“护眼模式”默认打开,点击该按键后弹出独立界面,包含“过滤蓝光”及“定时休息”两个功能。另点击该杀毒软件官网,有 “护眼大师”等独立下载链接,未见“软件管家”下载链接。
不过,杀毒软件运营公司辩称,“护眼模式”和“软件管家”均是杀毒软件的内置功能模块,并非捆绑软件,功能设置系为了方便用户更好地体验杀毒软件产品,且杀毒软件卸载后,“护眼模式”和“软件管家”也同时会卸载,不会留在用户电脑里。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从外观表现,还是产品实质功能来看,结合相应技术标准,“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均具备作为终端软件的独立性,而非杀毒软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该产品中内置“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功能构成“捆绑安装”软件行为。
此外,消费者在选择下载杀毒软件时,必须同步下载及安装“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杀毒软件运营公司并未向消费者提供“仅使用反病毒软件”的选项,亦未事先以合理方式进告知及提示,因此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去年5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杀毒软件运营公司赔付李强500元。一审判决后,杀毒软件运营公司提起上诉。不过,上诉期间,原被告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要求杀毒软件运营公司赔付李强700元。
强制捆绑违法,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指出,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现象多发,但对此类行为的合法性,目前的法律规则层面缺乏判断标准。司法实务中,对捆绑软件行为性质、法律后果作出认定的案例,尤其是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裁判依据的案例,处于空白状态。
“应当看到,不同软件产品的组合下载和安装,不仅有利于优化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还能促进软件运营商、甚至是互联网行业的整体发展。但也应看到,软件提供者如果未就捆绑软件尽到显著的提示和告知义务,未赋予消费者选择下载的权利和独立卸载的功能,则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泉泉说。
在周泉泉看来,强制捆绑软件,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还会发生擅自获取、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篡改消费者电脑系统程序或文件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如果经营者在提供软件下载服务过程中采用了强制捆绑的方式,则构成对消费者法定权利即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的侵害,消费者可据此寻求法律救济,要求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泉泉说。
记者: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