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偷脸者” 可发挥警示作用
据“3·15晚会”报道,科勒等企业在全国多家门店安装摄像头,偷偷搜集用户人脸信息。如科勒卫浴在全国上千家门店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消费者只要进了其中一家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被摄像头抓取并自动生成编号,以后顾客再去哪家店,去了几次,科勒卫浴都会知道。3月16日,科勒发布声明致歉称,已安排相关门店连夜拆除摄像设备,个别无法连夜拆除的摄像设备做断电下线处理,同时督促供应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妥善处理。
首先应明白的是,人脸识别信息属于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如果被不当使用或泄露,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正常的人脸识别场景中,经营者好歹必须告知消费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人脸信息。如人们使用“刷脸支付”时,商家需要先将人脸信息录入系统,且需要消费者使用短信验证码等二次验证。
而报道中所指出的部分经营者的做法,却毫无商业底线和规则意识。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搜集人脸信息并加以利用,其行为与盗窃无异。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就处于不可逆转的失密状态。除非被害人“整容”,否则这一“行走的密码”将永远暴露在风险中。
进而言之,其行为更涉嫌犯罪。《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些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窃取人脸信息,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对此类行为势必严厉制裁,方可形成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