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多,由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尘埃落定,江苏省高级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乐融公司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应予整改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相关品牌的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电视开机广告予以规范。开机广告成为商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所自行掌握调节的一项盈利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设置开机广告无可厚非。一来可以增加销量和市场占有率,二来消费者以较低价格享受到了大屏、高配的智能电视,可谓双赢。

但无论何种原因,商家均无权设置不可“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的权利即商家的义务,商家在销售内置开机广告的电视时,务必尽到明确、全面、详尽的提示。同时,消费者购买电视以后,就享有对电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与普通的电视广告不同,消费者享有对电视的使用权,自然也有拒绝观看开机广告的权利。延伸开来,消费者也有“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权利。而商家应确保生产、销售的电视中内置的开机广告可“一键关闭”,否则就是变相侵犯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权,缩限消费者的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即便商家以明示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也无权强行设置不能“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除非其与消费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这与商业住宅中的电梯广告类似,即商家以向物业支付费用的代价投放广告,物业则向业主分红。

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否定了不可“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站在了弱势的消费者一方。这虽然只是部分地区的裁判,但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典型意义。

进一步说,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家标准或者法律规章,对开机广告、广告时间、如何“一键关闭”等事项予以规范,并设定相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