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游套餐勿成为游不走的“吸费套餐”
对于很多00后的手机用户来说,“长途漫游费”是个极为陌生的名词,因为早在2017年这项收费就已经被取消了。然而,记者近期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亲人的手机一直被收取名为“亲情省”的漫游套餐费。对于已经被取消的业务为何一直收费,中国移动客服给出的解释却是“用户不取消会一直默认收费”。而记者也发现这一情况并非个案。
手机长途漫游费已被取消了好几年,但吊诡的是,漫游套餐费还在,只要消费者没发现、不吭声、未主动取消,移动运营商就一直闷头默默收费。这种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收费行为和恶意软件偷流量吸费的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偷费。
前些年,漫游费标准较高,用户负担较重,意见很大。作为对反对漫游费声浪的缓冲,移动运营商推出了“亲情省”“国内漫游计划”等套餐活动,这些套餐每月只需要交1元,用户就能享受给外地用户打电话和在外地接打电话的“优惠资费”。显然,漫游套餐以漫游费的收取为生存基础和前置条件,漫游费被取消后,用户打跨区域长途电话和在本地通话一样,不用再多花一分钱,也就根本不需要什么漫游优惠套餐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漫游优惠套餐已经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移动运营商继续收费,失去了政策依据和合理情由,不符合收费逻辑,背离了消费者的现实需求。
移动运营商把“用户主动取消”作为停收漫游套餐费的条件,有明显的“赖费”嫌疑。诚然,用户当初与移动运营商签订了漫游套餐协议,但国家从政策层面取消漫游费之后,双方订立漫游套餐协议的基础条件就消失了,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这样的协议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理应被解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办理漫游套餐的用户不在少数,且相当一部分用户因种种原因对漫游套餐费“无感”,或对取消漫游套餐不知情,等着用户一个一个地主动找移动运营商取消漫游套餐就是一种收费拖延,每拖延一个计费周期,对消费者权益就多一层侵犯。
漫游套餐不能成为游不走的“吸费套餐”,作为漫游套餐的推出方,作为漫游套餐协议这一格式合同的拟订方,运营商也应在取消漫游费之后就解除漫游套餐协议承担主导责任,应在通过必要方式广泛告知、充分告知用户的基础上,主动对漫游套餐采取统一的取消措施,积极引导用户解除套餐协议,并退还用户多收的套餐费。这么做,才是对漫游费的彻底停收,才是对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才符合诚信和公平原则。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协也应加强对漫游套餐费等遗留收费、隐藏收费的关注和监督,积极受理投诉举报线索,以约谈、指导、立案查处、曝光批评、发布警示信息、发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向“偷费”行为说“不”,倒逼运营商增强自律意识,守住营销底线,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