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销售新规出炉 18条红线禁止触碰
记者 聂国春
在公开征求意见5个月后,规模高达25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新规终于落地。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自6月27日起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并进一步完善了对销售机构的禁止行为。
业内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厘清了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将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范围扩容 代销收紧
记者比较发现,《暂行办法》最明显的变化,是文件名称从此前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解释说,《暂行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暂行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这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据了解,目前已有四家国有银行旗下理财子公司与外资理财机构合资成立理财公司。其中,中银理财与东方汇理合资成立的汇华理财,以及建信理财与贝莱德、淡马锡合资成立的贝莱德建信已经开业;而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理财、工银理财与高盛合资设立的理财公司已获批筹建。
虽然适用范围扩容,但销售机构却仍然收紧。根据《暂行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后者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理财产品代销资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理财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暂行办法》对理财产品代销机构范围的设定相对谨慎,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同时,《暂行办法》禁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私募理财产品,也符合当前投资者接受度和投资习惯。
农银理财总裁段兵认为,《暂行办法》显著提高了理财子公司代销业务门槛,理财市场头部效应将更加凸显。
不过,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这也意味着未来销售机构范围有望扩展至非银行金融机构乃至互联网金融平台。
划定18条销售红线
理财产品最受诟病的就是销售误导,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责任认定又常常面临无法举证等难题。
对此,《暂行办法》坚持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并对其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理财公司,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理财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的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在遏制销售误导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18项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暂行办法》新增了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内容。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大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一般是用收益率展示,或者展示一个收益区间。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今后银行理财产品将向证券业、公募基金行业的标准看齐,真正实现从传统预期收益类产品到净值型产品的转换。淡化预期收益率的宣传,将推进打破理财产品的刚兑预期。
强化销售行为记录
除了扩大适用范围、增加禁止性规定,《暂行办法》还增设了过渡期。不过,在变化的同时,《暂行办法》的制定思路并未改变,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方向也未变。《暂行办法》要求,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如理财产品销售专区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实行录音录像。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同时,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暂行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将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并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