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于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于2011年印发实施。“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表示,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两个《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首先是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问题,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为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还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加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考虑用水季节性需求波动、城市发展需要等因素,城市供水设计能力一般留有合理的冗余度,但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也带来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为此,修订后的《办法》适当提高了对供水负荷率的考核标准,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过度超前建设。

该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两个《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需要各地区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应当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