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对于恶意索赔,社会治理方式在日益完善。2019年,中央有关恶意索赔的治理文件频频下发: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在这一背景下,1月7日,在第四届网络新“枫桥经验”高峰研讨会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发布“2019打击恶意索赔十大案例”。

比如,一个三人团伙,在互联网平台专门搜索商品描述中含“极限词”的商品,进而敲诈勒索近万家店铺。在阿里里巴巴协助下,浙江嘉兴南湖警方一举破获这一重大互联网新型犯罪案件。上述利用“极限词”恶意投诉敲诈勒索案件入选。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以来,国家层面连续出台了多个政策法规,打击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遏制恶意索赔群体、优化营商环境成为社会各界共识。

2018年10月,在阿里安全的技术协助下,浙江嘉兴南湖公安分局打掉一个敲诈勒索的“极限词流氓”团伙。这个由陶某、吴某某、刘某某组成的三人团伙,在互联网平台专门搜索商品描述中含“极限词”的商品,购买后申请退款,同时向平台投诉并提供伪造的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图片,以恶意投诉、威胁为手段,向近万店铺实施敲诈勒索,最终成功敲诈400余家店铺,犯罪所得20余万元。

2019年8月,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并处罚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在十大案件评选中认为,“该案打击以投诉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维护网络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该中心主任高艳东介绍,评选出来的十大案例中,涉案人员的典型行为特点是覆盖线上线下,抓住商家无意过失而非作恶的瑕疵,进行小额多笔型敲诈;而在组织程度上,从个人投机式恶意投诉向团伙型恶意投诉发展,恶性危害也随之发酵,多个恶意投诉团伙被评价为恶势力组织。从司法裁判角度来看,从上游传授犯罪方法、帮助准备工具至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已实现了全链路打击。

1月7日,在第四届网络新“枫桥经验”高峰研讨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

近年来,恶意索赔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趋势,严重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消耗大量社会、司法资源,有关遏制恶意索赔的呼声渐高。

阿里巴巴集团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在第四届网络新“枫桥经验”高峰研讨会上发表演讲

立法层面,在2019年8月底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李长青的建议中,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将配合司法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明确表示允许和鼓励地方探索立法限制恶意投诉、恶意索赔等牟利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从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新规对于“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等情形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宣告通过恶意投诉牟利的大门关闭。

立法、司法、行政三管齐下共治的局面已开始形成。

“恶意索赔对社会到底是向善的还是向恶的,在社会上越来越形成了共识。”阿里巴巴集团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说,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面临网络恶意行为的挑战,需要凝聚社会共识。以技术和共治为内核的数字经济治理模式和经验,不仅在解决商业问题上发挥作用,创造新的商业机遇,在参与社会治理和解决各类社会问题上,也提供了借鉴和更多想象空间,为社会创造更多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