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 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原标题:八部门发文: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医美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每经编辑 胡玲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27日消息,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近期,监管中发现医疗美容乱象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净化医疗美容市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知》要求,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通知》要求,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通知》指出,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不得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合理使用,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通知》明确,各级医疗美容相关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加强医疗美容相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宣贯落实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化。要加强行业会员的自律自查和培训指导,督促行业会员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会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严格依法执业。通过依法开展信用评价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创新行业自律手段。要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发布医疗美容典型案(事)件以及医疗美容相关手术、药品器械使用的风险警示。
各级生活美容相关行业组织要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生活美容机构的自律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提醒会员单位以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案例为鉴,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不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医疗美容科室要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按要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医师信息查询制度,推动医疗美容机构公开执业信息。要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作用,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