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苏兰) “备受关注的《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上的里程碑,是数十年间我国法治不断完善的成果,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在27日晚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在《民法典》草案第3稿中第1064条的内容,就是我议案的原文。《民法典》草案的内容经过充分论证,具有科学性,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表现。一部《民法典》可以解决一些以市场经济与家庭关系为调解对象,涉及人们生活核心部分的相关问题。《民法典》是法律之道,处事之方,是待人接物之法,也是我们安身立命之术。”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李亚兰代表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8年。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她提出过多项议案、建议,部分议案、建议已得到回应和落实。 记者获悉,连续两届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的履职历程丰富且踏实,一如她的微信签名:“说实话,办实事,做实在人”。李亚兰把每一次履职都当作新的挑战,始终全力以赴、实事求是、精益求精。 “我要把履行代表职责和自己所从事的法律工作结合起来,利用自己的专业,更好地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李亚兰说。
据了解,李亚兰代表始终把履职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无论是专业调研,还是深入基层,只要涉及代表履职,李亚兰都会第一时间倾力完成。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亚兰依然格外忙碌,27日晚上7点多,她刚刚结束一个小组讨论回到房间,还没有顾上吃晚饭就不停接到媒体记者电话和视频采访。
思维敏捷、快人快语的李亚兰很快切入采访话题,简洁明快地说:“今年两会,我准备了关于‘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校园霸凌立法’、‘完善中医教育体’等等建议。” “针对中国经济网媒体定位,我详细说说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建议。”李亚兰话锋一转直奔主题。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个人征信系统、社会保障体系及破产司法经验等现实基础日趋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为此,李亚兰代表建议,我国应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相关工作。
李亚兰建议,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在破产审判经验丰富,审判水平走在前列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为进一步立法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将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纳入立法规划。 李亚兰代表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9月7日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改)》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纳入立法规划。为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 李亚兰建议,以此次修改《企业破产法》为契机,对该法进行全面修改,以构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全面破产制度为目标,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增加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同时,个人破产程序可就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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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建议原文:
关于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相关工作的建议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个人征信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破产司法经验等因素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我国应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相关工作。
一、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一)个人经济生活需要个人破产制度为之提供合理的市场退出渠道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人以及非法人主体对商事活动的参与度程度愈高。特别是随着国家对非公经济主体支持力度的持续加大,势必将有更多的自然人投身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商事经营活动。面对自2010年以来,我国居民家庭储蓄持续下降,居民杠杆率明显上升,以及与之对应的个人消费信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持续增长,信用卡违约率、房贷违约率明显上升的客观情况,在个人全面商化背景下,若不为其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在全球一体化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应对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
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密切融合,构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全面破产制度是当前各国普遍采取的破产法立法模式,为有效保护我国的国家、团体和个人在国际经济生 活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三)不可抗力的发生要求为自然人提供稳定的债权债务纠纷解决途径
我国为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以及一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肺炎”疫情,客观上导致了群体性债务危机的发生,以往我国通常采用临时性政策解决该类问题,但成效往往事倍功半。只有从立法层面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同时建立相应保险等配套制度,才能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现实基础
(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奠定了基础。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征信行业,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80余家征信机构为辅的传统征信体系;以及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以个人消费记录、社交记录、电商交易记录为内容的大数据征信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从而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经过三十余年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类型、覆盖范围、保障力度都有明显改善,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三)实践中积累的破产司法经验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较好的司法基础
自2007年始,至今《企业破产法》实施已十三年,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培养出一批专业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实现法官工作、破产管理人工作、破产重整案件信息联网工作一站式管理。
在积累了大量的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破产审判工作日趋完善,经济社会开始了解和接受破产概念,这为建立个 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较好的司法基础。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首次提到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2019年10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实现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三、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相关工作的建议
基于前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现对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发布,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因此,应在破产审判经验丰富,审判水平走在前列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为进一步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二)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
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将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纳入立法规划。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9月7日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改)》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纳入立法规划。
为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建议以该次修改《企业破产法》为契机,对该法进行全面修改,以构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全面破产制度为目标,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增加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同时,个人破产程序可就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