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进行清理,查找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根据清理结果,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今起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各地对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本市食品安全条例于2007年制定,2012年作了全面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制定食品安全法,2015年作了全面修订;国务院于2009年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作了全面修订。

“根据国家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现状,本市条例已经没有保留的必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表示,本市条例的现有内容与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而且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具体,操作性强,修改本市条例必要性和可行性都不大。

王荣梅表示,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不是放松对本市食品安全的管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