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朋友圈,肯定少不了他们的身影……
“你可以不出门,但不能没有收入。2020年,你需要一个不出门就能赚钱的工作,逆流而上。”这是一名微商疫情期间在朋友圈发布的几百条动态之一。
相信大家都有感触: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交软件里活跃着更多卖家和产品的身影,小到吃穿大到房子,商品种类、营销方式越来越令人眼界大开。与此同时,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如影随形,就连传销也有借机重返之势。
被“老铁”骗过的“亲们”
“亲们,看看老铁给你选的渤海湾带鱼……”北京市民张女士刷到带有“单身奶爸为你挑货”字样的视频,画面中的罐头带鱼鲜亮诱人,单身爸爸辛苦养娃的镜头也勾人恻隐之心。她立即下单,结果收到的罐头全是碎鱼肉,质量十分低劣。
一名在抖音拥有400多万粉丝的主播,带货直播中,将咨询退货的网友直接拉黑引起一片哗然。
这只是微商、直播带货市场乱象的缩影。
在直播带货领域,流量是第一步。在一些QQ群和论坛里,有人专门提供刷流量的服务,包括增加浏览量及正面评论条数,在短视频平台增加10万级流量的收费在100元到150元之间。有消费者坦言,发现问题也不会去退货了,因为一到退换平台客服就“忙”得无法回复。
中消协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六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不放心,超过四成消费者担心售后无门。直播带货中“夸大其词”“假货太多”“货不对板”等问题同样突出。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从西城区政务中心接到线索,某居民小区内有人通过微信群兜售劣质口罩。多方取证后,嫌疑人承认其通过微信售卖假口罩、消毒液的行为且向多方供货。可悲的是,此人兜售假口罩,还被不知真相的买家当成“雪中送炭”的活雷锋。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由于微商上面没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个主体,其销售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比如某人在朋友圈发布一个产品信息,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很难甄别其属于个人社交活动还是商品销售。”赵占领说。
在这种情况下,微商成为了不法交易的避风港。多人表示,经常能刷到好友销售高仿包、香烟、国外仿制药品、色情影像甚至枪支弹药。实际上这些产品在正规电商网站上没有搜索结果。“有的人很活跃,每天更新很多次或点对点发消息,但在关键词上会做模糊处理。”一名微信用户说。
早在2011年3月,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就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发布涉嫌非法销售枪支广告。2012年6月12日,台州市公安局在仙居县双庙乡举行统一销毁非法枪爆物品活动。 潘侃俊 摄
警惕传销借壳翻身
疫情期间,来自河北的王淼(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做起了微商,销售产品是一款维生素保健品。“实际上是保健食品,属于吃不好也吃不坏的东西。”王淼说,她私下打听得知,这款保健品在疫情前一直走“会销”的路子,目标消费人群主要是中老年人。
“现在没办法组织‘会销’了,只能转到线上,发展人员做微商,不然一大批货就要砸在代理的手上。”王淼说,这种产品一盒对外标价298元,活动价99元出售,成本也就20元。“对我们的要求是不亏钱就行,有挺大利润空间,蹭上疫情的‘热度’,也卖出了不少。”王淼说,她做的只是“非专业”微商,真正的微商团队会有更复杂的运营模式与组织架构。
涉及非法传销的权健事件发生至今,明目张胆拿提成、拉人头的现象偃旗息鼓。但值得警惕的是,有些传销商正悄悄将阵地挪移至微商平台。记者通过友人介绍加了一名曾经的权健代理商微信,其朋友圈里不仅显示各种合作方式,火疗毛巾、负离子卫生巾等当初炒得沸沸扬扬的产品也换了包装重回橱窗,还有诸多精油等外用、内用保健品。没有了之前大规模的线下培训、交易集会,代理商们反而更安心地潜伏于微商“闷声发大财”。
一些手里有余货的代理商,开始高价出售库存产品,新入代理商凭借着一点产品甚至零产品,靠直播成为了新的微商。
哪里有骗局哪里就有揭露和打击。记者注意到,在短视频平台,已经出现专门“打假”带货商品的播主。一个名为“打假王”的主播就发布了多款网红保温杯、可以“粘一切”网红防水胶带等产品的实测视频,证明这些产品远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
用硬手段管理微商
社交电商虽有益于拓宽销售渠道,但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以引导,注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微商、直播带货涉及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针对当前线上交易增多,线上监管也要跟上。
微商监管,难在没有市场主体登记,一些违法行为除消费者举报外很难被发现,而类似直播带货中的宣传能不能被纳入广告法范畴,也还没有明确。
赵占领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微商的经营销售行为适用多种法律法规,比如发生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反电子商务相关规定则可按照电子商务法由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朱巍说,电商形式变化太快,电子商务法可能无法覆盖所有新形态,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行业协会出台相关标准。比如将直播带货广告纳入广告法体系、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不管对自然人还是商户主体,平台有认证真实身份的责任,须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此外,通过网络实名认证确认微商主体,将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建立跨平台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赵占领认为,由于微商的经营、交易不依赖电商平台进行,导致监管缺乏一个抓手。为加强对微商群体的监管,建议加强直销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合作,利用技术手段识别社交媒体上的销售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
一些消费者容易冲动消费。建议消费者在网购前多了解商品详细信息,保留交易凭证。(记者 鲁畅 阳娜)
来源:《半月谈内部版》202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