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9月27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于9月2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8350元,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5执22610号。

微信图片_20200927100829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另据天眼查关联案件信息显示,被执行人起源于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该案一审判决书,原告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东南园6号楼103室、106室、108室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而被告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认同,其也愿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表示由于政策变化的原因,在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过程中也是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导致无法办理。

法院则认为,原告主张委托被告买房,但实际上系借名买房。原告为借名人,被告为出名人。而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为借名人,在其具备相应条件时,可向被告主张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函显示,原告作为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购买商品住房无政策限制。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东南园6号楼103、106、108室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将北京市宣武区东南园6号楼1层103号、北京市宣武区东南园6号楼1层106号、北京市宣武区东南园6号楼1层108号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