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处罚300万元!青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
近日,
城阳区、平度市等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相继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书,
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秩序,
维护校外培训双方合法权益
告诫书中指出,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
1.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
2.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如实注明培训服务项目、培训主要内容、培训课时、收费标准、优惠条件等内容。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应于实施收费前通过价目表、价目册、价目牌、标价签、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及用户认可的其他形式等公示。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关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
告诫书中明确,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校外培训服务收费过快、过高上涨。
4.不按规定收费公示、漏标、错标、标示模糊不清,或在收费公示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费用。
5.实施价格垄断,包括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告诫书中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傅春晓 来源|观海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