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与员工协商调岗不成,便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银鹭被法院判定败诉
林辰/文
财经网产经讯因与员工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成被执行人。而由跨区域调岗协商不成引发“旷工”并解除合同,却最终被判败诉的案例,正在银鹭频繁发生。
10月31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已于10月1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15.6003万元。案号为(2020)京0115执9033号。另据天眼查关联信息显示,此案系李松与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劳动争议引起。
根据这份8月19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法院认为,首先,员工李松与银鹭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属于双方对工作地点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而银鹭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确属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进行本次调岗,且未与李松协商,强制将李松工作地点从北京大兴区调岗至山西省临汾市,既未考虑到工作地点由北京大兴区变更至山西省临汾市对李松的不利影响,又未承诺增加薪酬待遇或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导致李松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失衡,银鹭公司的调岗行为明显不当。
再次,李松在收到调岗通知后积极向银鹭沟通意见,但银鹭不予理会,应视为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银鹭公司在调整的岗位不够合理的情况下,也未就调岗问题与李松进行充分协商,即直接以新岗位旷工为由与李松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李松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6002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财经网产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时发现,银鹭与劳动者之间就调整岗位地点未达成一致,继而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却最终被判败诉的案件正密集发生。
例如,今年9月7日作出的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薛丽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就提到,银鹭公司未经与薛丽莹协商一致,无正当理由强制将其从北京大兴处大兴市区组调岗至邢台处衡水市区组,没有考虑到工作地点变更对薛丽莹生活的影响,同时也没有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的行为不当。
法院还指出银鹭的“自相矛盾”之处,其发现,银鹭虽主张薛丽莹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旷工,但却发放了薛丽莹2019年6月至8月工资。且银鹭未作出合理解释,故银鹭以薛丽莹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事实依据。
与薛丽莹案相似,同在9月7日宣判的余巧案中,法院认定,银鹭无正当理由强制将员工余巧从北京大兴处霸州组调岗至邯郸处魏县市区组,同时又主张余巧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旷工,但却发放了余巧2019年6月至8月的工资。所以,银鹭以余巧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事实依据,对余巧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今年7月2日宣判的刘树清案,法院也认为,银鹭未经与刘树清协商一致,无正当理由强制将其从北京大兴处丰台市区一组调岗至邯郸处武安市区组的调岗行为不当。银鹭主张刘树清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旷工,但却发放了刘树清2019年6月至8月工资,又未作出合理解释,故银鹭公司以刘树清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事实依据。并支持了刘树清要求银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可见,银鹭本想搬出《劳动合同法》的“旷工解除”条款抗辩,却最终因在在先的调岗行为不当,砸了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