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承德露露: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与被告露露南方公司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财经网产经讯 1月19日下午,承德露露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宣布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初123号,获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原告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王宝林、王秋敏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出具了判决。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诉原告万向三农集团公司、反诉原告露露南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被告霖霖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该项判决内容较多地结合了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露露南方公司起诉露露股份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中已认定的事实及已认定的证据,对于公司在本案中新补充递交的证据均未予采纳。
对于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露露南方公司在本案答辩时称:“涉案合同的签订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为了满足、响应露露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特殊需要而做出的商业安排,且其约定内容完全维护了露露股份公司的市场利益而限制了露露南方公司的扩张发展。”
但《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内容实际上有利于露露南方公司而完全不利于露露股份公司发展,建立的是对露露南方公司和香港飞达公司的非法利益输送及其保护机制,严重损害了露露股份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根本损害了露露股份公司依法应当享有的“露露”系列注册商标和杏仁露制作方法专利技术等核心知识产权的完整性;非法分割露露股份公司应当享有的零售市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彻底非法限制了露露股份公司对复合纸软包装“露露”牌杏仁露的生产权。
上述合法权益的损害,给露露股份公司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但目前暂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