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玛氏食品成被执行人,疑因违法解除抑郁症员工劳动合同纠纷引起
财经网产经讯 1月21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赣0103执453号。执行标的虽显示0元,但根据天眼查关联案件的判决结果,实际包括玛氏继续履行与员工凌剑琴2008年2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引发被此次执行人事件的劳动争议纠纷判决书披露,此次案件与劳动者被诊断抑郁症有关,而玛氏在举证中也称自身在2015年左右时,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出现巨幅下滑。同时,集团下属公司箭牌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呈大幅下降趋势。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具体来看,2006年5月29日,凌剑琴与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称变更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5日,凌剑琴、玛氏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凌剑琴从事销售部客户主任岗位工作,工作地为江西省。2018年4月初,凌剑琴经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应按时服药,定期复诊。此后,凌剑琴继续上班,但遵医嘱陆续休病假。
2018年12月19日,玛氏公司以“业务整合,组织架构为受影响的同事进行了定岗。凌剑琴的岗位在此次整合中受到了影响,而凌剑琴又未能接受销售支持主任的新岗位”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凌剑琴的劳动关系。2018年12月21日后,凌剑琴未到玛氏公司处上班。
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玛氏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玛氏公司是否应向凌剑琴支付工资等相关费用?
关于焦点1,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案中,凌剑琴于2018年4月第一次病休,其医疗期应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12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根据凌剑琴提供的《疾病证明书》、请假记录表及玛氏公司提供的凌剑琴2018年请假申请及审批情况,凌剑琴病休时间并未满12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玛氏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解除与凌剑琴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玛氏公司继续履行与凌剑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焦点2,2018年12月工资问题,凌剑琴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但玛氏公司向凌剑琴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2条载明玛氏公司将向凌剑琴支付2018年12月份基本工资(计算至解除日):6941.71元,故本院确认玛氏公司应向凌剑琴支付2018年12月工资6941.71元。
2018年12月报销费用681.7元问题,因上述费用均在凌剑琴病休期间或未上班期间,故对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21日以后的工资问题,凌剑琴自2018年12月21日起未到玛氏公司上班,无实际劳动付出,但该情形系因玛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本院酌定玛氏公司按2018年度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月向凌剑琴支付2018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凌剑琴要求玛氏公司补缴自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医疗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决书披露,被告玛氏公司曾举证玛氏食品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摘取利润表)、箭牌中国2014-2015财务审计报告等,称受到大环境的影响,玛氏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出现巨幅下滑,客观经济情况已发生大变化,迫使被告需进行业务整合以性状经营状况。同时,集团下属公司箭牌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呈大幅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