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获审批通过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2月20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局获悉,《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经过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该条例涵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将党建引领进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等条款明确写入法条,体现了佛山特色及亮点。
据条例总则,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亮点之一在于明确提出党建引领进小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依法确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积极发挥作用。
而该条例第四条具有佛山特色,明确提出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此条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该条例明确提出建立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评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评价办法;建设和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领域招标投标工作。
在有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方面,该条例鼓励成立业委会,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要满足3个条件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小区有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而该条例第二款规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三款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3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而实际上是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个放宽启动条件,只要满足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等条件既可申请成立。
符合前三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