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在日期问题上触碰法律红线
胡立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一批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特别引人关注。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该局迅即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发现这家企业从2019年8月1日起,对积压和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篡改生产日期。鉴于该案违法行为危害性大、主观故意明显,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301万元。
这家企业因篡改生产日期被重罚,一定很闹心,但是,若其违法行为未被发现,问题产品流入市场,那闹心的就该是消费者了。要知道,食品在严格规定的保质期内是安全的,但超过这个期限(篡改生产日期都是人为延长保质期),原本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的细菌群,通过繁殖可能出现几何级增长,而原本不应存在的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色葡萄球菌、肉毒杆菌等健康杀手也会乘虚而入。曾有媒体报道,湖南醴陵一8岁女孩因食用变质热狗导致头晕无力,病情危重,专家诊断为肉毒杆菌中毒。
事实上,近些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有不少与生产日期相关。从2005年6月光明“早产奶”事件开始,之后便时不时能从媒体看到关于食品“早产”事件的报道。对于食品“早产”等日期失真现象,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不仅《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关于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面的规定,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也出台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等部门规章。不过,尽管有法可依,但市场监管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
原因何在?分析人士认为,一些企业敢于在产品日期问题上玩猫腻,屡屡触碰法律红线而不知收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处罚力度过低。比如,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对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给予货值金额30%以下的处罚。即使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金额为“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这相对于违法企业的非法获利,还是显得太少。另一方面,企业违法动机难除。这既包括主动获利动机,也包括被动避害动机。目前食品流通领域比较通行的一个行规,是商家对包装食品剩余1/3保质期的拒收,剩余2/3保质期的被纳入促销对象,而最终过期的商品则要退还厂家,损失都由厂家承担。尽管食品生产企业多认为这种风险承担模式并不合理,但它们在大型零售企业面前缺少话语权,而个别企业在无奈接受这种市场规则之后,为转移风险、降低损失,动起伪造食品保质期的歪心眼。
显然,要杜绝食品生产企业玩日期游戏,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文首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并未简单地依据涉案货值(该案例涉案货值只有17万多元)进行处罚,而是依法合理使用裁量权,对当事人作出301万元的从重处罚,不仅呼应了民意,也体现了法治精神,产生了明显的震慑和警示效应。
而要根除食品企业玩日期游戏的动机,则还要想办法改变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不合理规则。有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应在流通领域推行格式化合同,禁止过期食品回流厂家,相关损失由销售商、生产商共同承担。可借鉴国外做法,引入第三方机制,扶持第三方企业将过期食品制成饲料、肥料,或者发酵生产甲烷,作为工业能源。企业都不害怕过期食品了,解决了后顾之忧,日期游戏自然也就没必要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