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止用人单位以发钱物替代发防暑饮料药品
目前,北京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市卫健委日前就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发布通知,禁止用人单位以发放钱物替代应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市卫健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工作性质、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绝对禁止以发放钱物替代应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迅速脱离高温环境,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 孙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