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学毅

见习记者 张晓玉

7月9日,紫光集团称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相关债权人以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紫光集团进行破产重整。

不过,重整申请是否会被受理,以及紫光集团是否会进入重整程序还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吴月超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道:“破产重整申请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成功;一种是重整计划草案被否决,紫光集团进入破产清算。就集团层面来说,重整成功,集团这个法人实体会保留。如果破产清算,那么法人实体就要注销,彻底消失。”

为何将面临破产重整?

2020年10月29日,紫光集团决定不行使“15紫光PPN006”永续债的赎回权。这一公告成为紫光集团债务危机的导火索。

此后,紫光集团连续发生到期债务实质违约、所发行债券价格暴跌、主体信用评级被下调等情况。根据紫光集团6月30日发布的《公司债券违约后续进展的公告》,紫光集团目前共有“16紫光01”“16紫光02”“17紫光03”“18紫光04”“19紫光01”“19紫光02”6只债券违约。

随着债券不断违约,评级机构相继下调了紫光集团及相应债券评级。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诚信国际将紫光集团主体信用等级调降至C,并将“16紫光01”“16紫光02”“19紫光02”的债项信用等级调降至“C”等。

截至目前,紫光集团尚未披露2020年年报。根据其2019年年报,截至2019年末,紫光集团资产合计2977.62亿元,负债合计2187.47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73.46%。

财达证券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宋敏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紫光集团高额负债的背后是大规模的扩张。随着2010年正式确立混合所有制模式,紫光集团开始大举并购。长期并购不仅让紫光集团的规模迅速扩大,也形成了大量负债。在不断扩张中,紫光集团忽视了企业金融风险管理,最终导致债券违约等问题。”

根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截至7月15日,紫光集团当前违约本息共计约68.84亿元,目前存续期债券余额133.50亿元。根据紫光集团目前的债务余额,以行权计,一年内需偿付金额为126.5亿元,偿付压力较大。

宋敏端分析认为,“目前,违约已实质发生,后续亦将有多笔债券到期或行权,紫光集团可以更积极主动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加强信息披露,减少市场恐慌,尽快形成违约处置方案,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紫光集团债券违约给企业带来了危机,但同时也给市场敲响了警钟。

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信用债市场共有191家主体,684只债券发生违约(含展期),违约总规模合计5727.30亿元。2021年上半年,债券市场共有109只信用债发生违约,涉及债券余额1168亿元,违约势头不减。

宋敏端表示,整体来看,校企及其存量信用债规模相对较小,紫光集团的债务违约对整个信用债市场冲击相对有限,但作为千亿元级校企的紫光集团,其债券违约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对于产业类企业风险的担忧,市场也将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非地方政府或其派出部门的国有企业进行重新定价。

对旗下上市公司影响几何?

紫光集团是一家控股型公司,主营IT及相关设备制造及服务、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能源环境和教育培训服务业务。目前,紫光集团旗下包含上市公司紫光股份、紫光国微、学大教育。

紫光集团的破产重整对于旗下上市公司将有何影响?

吴月超表示,因为是集团层面申请的破产重整,所以,对于旗下的上市公司,会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但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主体延续。

在紫光集团发布破产重整消息后,紫光股份、紫光国微、学大教育随后纷纷发布公告,如紫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重整方案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紫光集团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影响,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

尽管在经营方面对上市公司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在二级市场却产生蝴蝶效应。全联并购公会信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安光勇对记者表示,“对紫光集团旗下多家上市公司来说,集团层面出现破产重整风险,或将对其二级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据《证券日报》记者观察,在紫光集团发布重整消息后,紫光国微股价一路下跌。从7月12日到7月15日,紫光国微股价累计跌幅6.02%。

此外,紫光国微7月15日发布公告,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对公司今年6月份发行的“国微转债”进行相关评级工作。中诚信国际认为,紫光集团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若其进入重整程序,重整方案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影响。

债权人如何维护权利?

目前,债券违约后,企业主要有5种违约处置方式:诉讼仲裁、破产诉讼、自筹资金偿付、债务重组和抵押物处置/担保人代偿,其中自筹资金偿付、债务重组、破产诉讼为最常用的三种处置方式。

根据《破产法》,破产诉讼适用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破产诉讼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类型。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适用于债务人还款能力尚有可能恢复的情形。

吴月超对记者表示,“破产重整一般要引入投资人,整个重整过程会存在投资人、集团的出资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博弈,因为重整方案必然涉及出资人利益调整、债权人债权清偿比例以及期限、投资人所占股权与获得的管理权等。”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程序可以由债务人提起,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吴逢堂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法院已经受理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应积极向法院申报债权,积极参与相关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