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0日讯(记者朱国旺杨奇奇)近日,为提升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重点打击制造“容貌焦虑”行为、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等十大乱象。

《征求意见稿》指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并对以下十大问题予以重点打击。

一是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是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是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四是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是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是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九是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十是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网络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平台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