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日期“早产”行为何以屡禁不止
□ 胡立彪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位消费者8月30日在云南昆明购买了一些月饼,发现生产日期竟是今年9月5日。对此,月饼厂家回应称,包装喷码时出错导致这一问题发生,愿意对这位消费者进行赔偿。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已对此事介入调查。
对于月饼日期“早产”一事,有网友认为,其背后原因并非厂家解释的“喷码出错”那么简单。事实上,食品日期“早产”现象早就存在,近些年经常在媒体看到类似事件曝光。涉事企业既有不知名的小企业,也有永辉、家乐福、大润发等中外知名大品牌。食品日期“早产”问题频发,让人怀疑其中存在猫腻,而当理清食品行业中的一个经营逻辑,就会发现,这或许是一些企业“有意为之”。
因与人的健康安全直接相关,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十分严格,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提出很高要求。按照相关食品法律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在保质期内,如果食品到了保质期仍未销售出去,商家须将该食品下架回收,然后进行低价值处理(销毁或当作饲料、肥料原料出售给相关企业)。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低价值处理过期食品意味着巨大的利益损失,他们当然不情愿这样做。为了避免损失,有的企业会想办法尽量在保质期内将所有食品售光,而有的企业则动起歪脑筋——人为“延长”保质期。常见的方法有二:一是涂改生产日期,一是让食品日期“早产”。
据知悉行业内情的人士揭秘,相比于对已经标好的日期进行涂改,食品企业让日期“早产”更安全,也更有利。在一些食品企业看来,“早产”食品可以多卖些日子,即使库存时间长一点也不怕。而将一天生产出来的食品标注“早产”程度不同的日期,可以更大批量运往销售市场,这样既可以节省运费,也可以保证每天都有“新货”。而且,日期不同往往意味着批次不同,这样即使某批次食品被查出问题,其他批次食品也容易蒙混过关,从而减少损失。
事实上,我国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在内的一些法律法规,均有关于产品日期标注的条款,要求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存在不标注或人为篡改日期行为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不过,尽管有法律法规管着,仍有企业商家在日期问题上触碰红线、以身试法。分析其中原因,一是因为一些企业玩日期游戏难以被发现,二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尚显不足。
可以肯定,企业暗自行日期“早产”之举者众,除被发现被查处的,还有不少漏网之鱼。以目前职能部门的执法力量而言,按照传统的监管方法很难做到让法网疏而不漏。这就要求必须创新监管模式。有学者建议,可在企业中推广江西南昌推行的“机器换人”监管模式,将企业生产车间的视频监控接入智慧监管平台,以“透明车间”有效防止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还可以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人士举报企业日期违法违规标注问题。
当然,企业在日期问题上动心思,源于一个“利”字,而要根治日期“早产”乱象,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让违法企业付出沉重代价,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要改变市场游戏规则,解决好临期、过期食品的善后问题。食品企业是因为害怕损失才在日期问题上行苟且之事的,据此,有专家建议,应改变目前过期食品损失由生产商独家承担的现状,探索在流通领域推行格式化合同,禁止过期食品回流厂家,相关损失由生产商、销售商共同承担。还可借鉴国外做法,引入第三方机制,扶持第三方企业将过期食品制成饲料、肥料,或者发酵生产甲烷,作为工业能源。企业都不害怕过期食品了,解决了后顾之忧,日期游戏自然也就没必要玩了。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