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2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安荻)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市监处字〔2021〕1号)。

处罚决定书显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苯酚原料药是苯酚制剂类药品的主要原料,再含有苯酚的制剂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其需求方一般是制剂生产厂家和医院。

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制药二厂”)是全国唯一生产销售苯酚原料药的企业。西南制药二厂从2016年起未再生产销售苯酚原料药,直到2017年4月才恢复苯酚原料药的生产销售。而2016年至2017年苯酚原料药市场未有其他新进入者。

2014年2月8日,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与西南制药二厂签订了苯酚原料药《全国总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西南制药二厂生产的苯酚原料药由该公司全国独家销售。

处罚决定书指出,该公司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超过50%、具有较强的控制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且下游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对此,相关机关认定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14年1月以前,苯酚原料药的市场均价为127.47元/公斤。2014年2月,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取得苯酚原料药的全国总代理权,进而控制了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然后通过自行高价销售或要求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和医院从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等方式逐步提高苯酚原料药的市场销售价格,从中获取不当垄断利润。

经查,2014年,当事人采购苯酚原料药的价格多为260元/公斤,销售价格多为1000-1300元/公斤,较购进价格上涨达2.8-4倍,较历史价格上涨达6.8-9.2倍;2015-2017年3月,当事人指定下游苯酚制剂生产企业和医院从安徽某医药公司、河北某医药公司药品部购买苯酚原料药,安徽某医药公司、河北某医药公司药品部从当事人采购均价为600-732元/公斤,销售均价为2572-6072.12元/公斤,较采购均价上涨幅度达3.3-7.3倍。

如,2014-2016年,江苏某公司向当事人采购苯酚原料药,当事人报价2800元/公斤,最终江苏某公司以2800元/公斤的高价从郑州某医药公司和安徽某医药公司购买。

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竞争,损害了苯酚制剂生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51,770.21元、处以2016年度销售额939,661,082.61元1%的罚款,计9,396,610.83元,以上金额共计11,048,381.04元。

资料显示,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7月0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的批发,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销售等。谷亚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药控股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01月01参股,于是2015年01月01日退股。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曾涉12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事由包括销售劣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处罚总金额达3.563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