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格管理地下水 《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是做好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规定:明确调查评价程序和内容、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强化规划衔接。在完善地下水节约与保护方面,《条例》则强调,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制度、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要求、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细化地下水保护措施。为防治地下水超采,《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规范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强化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规范地下水超采治理。
《条例》在防治地下水污染方面规定:一是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规定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二是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明确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三是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四是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方面,《条例》强调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地下水监测、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
为打击地下水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在泉域保护范围等特殊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作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