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发挥“从业禁止”威慑作用
□ 胡立彪
前不久,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违法使用工业松香给活鸡鸭宰杀脱毛的案例,当事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这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关于食品犯罪从业禁止规定的一个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意义。
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反复使用还会产生过氧化物,这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使用受到严格管制。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法规标准规定,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然而,现实中一些商家贪便宜、图方便,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在宰杀畜禽时偷偷使用工业松香脱毛,埋下食品安全隐患。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受到“终身禁业”重处,是罪有应得,而案件本身亦当产生儆百之效。
就像交通安全领域推行“禁驾”、竞技体育领域实施“禁赛”,食品安全领域将“禁业”写入法律,也是着眼于信用惩戒,意图给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通上“高压电”,表明我国从严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从业禁止”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人评价称,“从业禁止”是以另一种方式增加违法成本,而“终身禁业”则犹如将食品安全违法者“打入死牢”。这是从退出机制和准入机制两头同时把关,打击与防范并举,放大惩戒警示效果,以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否则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不过,从食品安全领域“从业禁止”的执行情况看,其惩戒和威慑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前不久,黑龙江省检察院发布2021年度“公益为民办实事”优秀案例,其中包括一例食品安全领域“终身禁业”行政公益诉讼案。据悉,这是黑龙江首例适用“终身禁业”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案例。事实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实施至今已有7年时间,各地适用“终身禁业”条款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案例都不多。法律人士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制度缺乏、信息不畅等问题,导致该条款落实不力。
我国目前食品行业市场情况复杂,客观上增加了法律法规执行难度。食品行业市场涉及范围广,门类众多,既有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企业,也存在大量食品小作坊、小摊贩,近些年食品电商快速发展又带来新的问题,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进行全覆盖监管,难度非常大。考虑到许多食品企业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经常跨区域经营,而基于行政区划的限制,市场监管往往带有区域性、地方性,这容易给监管执法造成困扰。如果有食品经营者在一省违法受到“终身禁业”的处罚,但他跑到另一省,很可能因省际监管联系不畅而逃过处罚,还能重起炉灶。
“联系不畅”的情况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方面也存在。“终身禁业”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应由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行使,但该规定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管是《食品安全法》还是一些地方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对“终身禁业”的规定都有一个前置性的表述:“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这就是说,“终身禁业”必须以法院的有罪判决为前提,只有在法院判决食品生产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犯罪后,才能由监管部门作出“终身禁业”的决定。可是,法院判决前的监管、执行怎么办,这就成了一个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真正发挥“从业禁止”法律条款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需制定出台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合理划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厘清各自边界,形成相互咬合的立体化监管体系,确保监管无缝隙。同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将“从业禁止”与社会诚信体系挂钩,把包括被禁入者的基本情况甚至DNA、指纹等不易篡改的个人信息载入个人诚信档案等,真正做到让违法者一处被禁、处处受禁、终身受禁。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