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租车司机车内抽烟罚100元,这些行为还将加重处罚!
出租车驾驶员载客途中吸烟,你遇到过吗?你是否认为这种行为很讨厌,但又无法劝阻?
但现在这一情况可得到改善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已修改,并于近期印发实施。其中修改的一项是:在车内吸烟、载客时饮食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真让市民高兴不已。
1、对于珠海出租车司机车内抽烟罚100元,你怎么看?支持反对无所谓2、你乘坐出租车时发现司机吸烟,你会怎么做?不在乎下车劝阻投诉3、珠海出租车司机车内抽烟罚100元,首次被抓该进行罚款吗?应该罚款,提高违法成本不应该罚款,应给予改正机会无所谓提交
除了对出租车司机吸烟进行处罚,还修改了哪些内容?对市民乘客有什么影响?
话不多说,一起来看看吧!
一、完善了关于驾驶员在车厢内吸烟、饮食等行为的管理措施
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保持车身、车厢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载客时不得操作手机、饮食”;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车内吸烟、载客时饮食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二、对中途搭载其他乘客行为进一步规范
允许中途搭载其他乘客,是基于绿色出行考虑,但日常存在几类情况引发相应的纠纷:一类是乘客A上车后打表,在沿路搭乘的乘客B上车前,驾驶员询问乘客A的意见,乘客A不回应,驾驶员视为默许,乘客A下车时要求少收车费,驾驶员不同意,乘客A投诉引发纠纷,或者是乘客B认为乘客A已提前打表,要求在打表价格基础上少收车费,双方争论不休引发纠纷;另一类是两组乘客在同一上车点自行拼车,驾驶员在场得知后要求分别支付同一打表费用引发的纠纷。凡此种种,均因该规定只规定了取得乘客同意可加载他人,但未要求司乘双方就乘车费用约定而导致。
此次修改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修改为“未经乘客同意并且事先未就收费标准协商一致,不得搭载他人”,并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处罚额度从一百元提高到五百元。
三、增设将应当中止营运的车辆仍投入营运的处罚条款
参考《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出租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中止该出租车的营运:(一)未经检测机构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三)标志灯、计价器、车载信息化监管设备、空车待租标志等运营专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四)车辆外观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五)服务标识不全的”。在第五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将车辆投入营运的,每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车辆投入营运的,每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完善对于投诉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细化规定了投诉人应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做好投诉者信息的保密工作。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出租车经营者投诉。
投诉时,应当提供投诉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出租车车牌号或者其他营运信息、主要事实和诉求。投诉人不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受理投诉的机构按照无效投诉处理。
负责投诉处理的部门、企业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市民日常乘坐出租车,利益受损,可通过车上投诉电话或12345市民热线投诉,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为市民维权,处罚违规经营行为。
五、避免不合理的拒载,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日常乘坐时,驾驶员议价未成(即未实载)乘客投诉的,因乘客尚未乘车,有人认为这不是“载客”,但显然这种情况应当属于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制的对象;又如,驾驶员虽然使用了计价器但没有按照规定操作,利用智能表漏洞,在乘客上车前提前启表,借此堂而皇之地多收车费,这种情况显然也不能算做“使用计价器”;再如,驾驶员虽然使用了计价器,但又向乘客索要表外的其他违规费用。基于此,参考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将涉及使用计价器及规范收费的相关内容细化。
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载客不使用计价器的”修改为“议价、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有相关违规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南方日报记者何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