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惹争议人民调解化纠纷 死者家属最终获赔130万元
鲁中晨报-鲁中网7月28日讯(记者 王丽 通讯员 王召君) 一男子驾驶机动车侧翻,导致一名女士被压在车下,经送医抢救,这名女士不治身亡。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日前,经过淄博人民调解员面对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死者家属获赔130万元。
今年6月21日,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为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渣土过程中发生侧翻,导致行人赵某某被压在车下,经送医抢救,赵某某不治身亡。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赵某某家属向淄川区钟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受理申请并征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调解后,指派3名人民调解员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经人民调解员调查了解到,该机动车登记于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经双方陈述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肇事司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死者亲属进行经济赔偿。
在调委会组织的首次调解中,赵某某的丈夫、女儿、儿子与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共同来到调解室。赵某某家属主张300万的赔偿要求,孙某表示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认为对方要求的300万元赔偿数额太高,无法接受,只愿意承担100万元的经济损失。调解员分析,双方对于本案责任划分并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赔偿金额方面。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初步计算,肇事方应赔偿赵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经济损失130万元。
人民调解员详细讲解计算过程和费用明细,让双方明晰合法诉求范围。同时,人民调解员告知孙某,本次交通事故虽是意外,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能够及时对死者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肇事司机可能会在随后的刑事判决中争取到从轻的处罚。孙某表示希望赵某某家属能适当降低赔偿要求,但赵某某家属情绪激动,拒绝接受人民调解员的赔偿方案,坚持要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万元,否则就拒绝达成谅解。由于赵某某家属态度坚决,首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3天后,人民调解员约请事故双方再次进行调解,死者赵某某的哥哥也来到调解室。人民调解员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请社区法律顾问韦村再次向双方说明合法诉求范围。在人民调解员与法律顾问的耐心劝说下,赵某某哥哥表示愿意理性解决赔偿问题,赔偿款的计算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会多要一分。随后,孙某也表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最终,赵某某家属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130万元,双方达成一致。
目前,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赵某某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