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责 行政机关应怎么看?
近日出台的《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将终身追责。
乍一看,这一条款似乎让行政机关“倍感压力”,但细读全文后会发现,意见稿重在对决策程序等作具体设计,当行政机关违反相关规定时,才需根据不同情形启动追责。只要依法行政,并不会成为被追责对象。
实际上,意见稿对重大决策机制的健全,反而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决策质效,明确决策权责,让行政机关既有了担当作为的“助推器”,也有了履职尽责的“安全网”,在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航线上不偏离。
建设法治政府▶▷防止决策违法、专断、久拖不决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已被确定。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更是明确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责的概念。
根据上位法规定,各地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规定。就广东而言,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都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2015年以来,广东还在依法行政考评指标中,设置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指标,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
在打下制度基础的同时,实践中,一些地方行政决策也存在突出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介绍,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时而发生;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
此次广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政府规章,正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细化上位法▶▷避免“拍脑袋”“一言堂”
意见稿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5个决策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实施后的评估制度。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恒认为,程序的约束,让不科学的决策无法通过,避免了“拍脑袋”“一言堂”的出现。不过,程序只能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一个合法的程序,并不必然能得出一个科学的决策结果,这需要更完善的制度设计。
在国务院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如何科学地进行细化,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是各地立法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省司法厅看来,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在专家论证环节,广东出台的意见稿对上位法专门做了细化: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等各种制度设计,在实施的过程中,要让不同的观点和意见都能充分表达,真正对决策者形成影响。不形式化、走过场,才能保证决策的质量。
权力“锁进笼子”▶▷依法行政有底气
一些观点认为,强化责任意识,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但也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主动性降低。
刘恒也提醒,要避免立法中出现偏差,如果行政机关为了不“出错”,而选择“少做”“不做”,这就与意见稿出台的目的背道而驰。
严厉追责的同时,如何让行政机关更“敢干”“肯干”?
省司法厅认为,意见稿的设计,一方面把握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与适用性,如允许决策机关在列举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和职责权限,确定具体适用的目录等;另一方面,通过刚性的制度明确,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也要进行严厉追责。
实际上,“重大行政决策将终身追责”已不是新鲜事,从实践来看,严厉的追责机制,与不作为并无必然联系。
从另一种角度来看,程序约束的目的,本身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能够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把权力“锁进笼子”,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能少犯错、不犯错,做事反而更踏实、更有底气。这也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要义。
南方日报记者尚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