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停车难问题困扰着不少车主。记者从珠海市司法局获悉,《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新规将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鼓励符合条件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意见稿》指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场为必要补充的原则。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交通站场、口岸、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公园绿地、广场、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

停车矛盾突出的医院、学校、老旧小区等周边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交通、安全等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物超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闲置用地可建临时停车场,新、改、扩建建筑应配建增建停车场

《意见稿》提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实行相应用地保障措施。如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充分利用高架桥桥底空间和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邻里中心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等。

《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根据《意见稿》,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车场泊位数量达不到改变功能后该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被挪用的停车位数予以处罚,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二百元。

优惠地价,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

根据《意见稿》,市、区政府应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

具体包括,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增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停车场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在不影响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提供洗车、保养、汽配销售等增值服务;在确保安全和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下,允许利用公共停车场的外结构开展广告业务;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利用自有土地开办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

路内停车位方面,《意见稿》也明确了相关规则。

其中,《意见稿》再次明确,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十五米范围内;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场的区域和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场;

路内停车场业主或管理方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线及设置相关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的,或者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问题,《意见稿》称,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符合条件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特种设备类申报

机械式立体车库存取方便,占地面积少,如今已成为众多城市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首选。可在珠海,机械式立体车库仍存在报建难问题,如何解决?

《意见稿》明确,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位于城乡主干道两侧、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相邻区域等对城市公共景观有重要影响的位置,不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区域,高度不超过七米的,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设置高度超过七米的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库或者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库的,土建部分按建筑类申报,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在已建车库内部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南方日报记者何丽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