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尚黎阳通讯员/王君)涉外审判是体现一国司法的国际窗口,但域外法缺乏查明渠道、查明规范,或查明到的法律不完整、不全面……怎么办?12月24日,南沙自贸区法院公开发布《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瞄准制约涉外审判的难点,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题。

中外法律差异成裁判关键

“下面请双方当事人对查明的域外法律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11月5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涉外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该案的被告陈先生是美国内华达州一家娱乐公司的股东,2015年7月与国内李女士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其拥有的美国公司部分原始股转让给李女士。

陈先生称根据美国公司法,股权转让变更只需股东同意,在公司章程备注即可。而李女士认为,根据中国公司法,股权转让需到国内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陈先生没有登记公示,就是没有完成股权转让。

中外法律规定的差异成为该案裁判的关键点。南沙自贸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商事审判负责人孙皓说,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案应适用美国内华达州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李女士是否已经具备了公司股东资格。

美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这一问题的?为此,南沙自贸区法院依托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的长期合作机制,委托该机构进行域外法律查明,由该机构邀请了一位拥有中美两国执业律师资格的美国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查明报告。

报告详细列明了美国内华达州公司法规定,以及州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对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收到报告后,法官迅速组织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双方对查明法律内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判决。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南沙自贸区的快速发展,区域内跨境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商事纠纷需要适用域外法的情形随之增多。自2019年广州市范围内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以来,类似的涉外案件,南沙自贸区法院已受理两千多宗。

尊重当事人域外法选择适用权

域外法查明适用难是困扰全国法院涉外审判的一大难题。孙皓介绍,目前,南沙自贸区法院已构建法官自主查明+第三方机构查明+专家辅助查明的立体化路径。

此次出台的规程,对当事人和法院分别作为法律查明主体的情形、当事人委托查明的程序、法院委托查明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对当事人提供域外法的形式、法院对于查到的域外法的认定标准、域外法的排除适用等都进行了相应说明。

依据规程,法官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全面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等涉外因素,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合意选择适用域外法为准据法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查明域外法,秉持最大限度原则尽可能准确查明适用域外法。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文化上的差异,商事主体在开展贸易或投资活动时,往往会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法律来解决可能遇到的纠纷,这也有助于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判。

出于尊重契约自由、鼓励跨境投资的考虑,大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审理相关案件,从而营造平等开放的营商环境。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尊重当事人对域外法的选择适用权利,是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南沙自贸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严剑飞认为,这不仅是我国法院审判专业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体现,还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和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