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酒厂证据不足 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终审判决归江小白酒业
历时两年多司法程序,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上诉人包括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酒业)、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等,牵扯进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多家律师机构和各自多家上下游企业的江小白商标归属争议一案,终于去年底有了终审判决结果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利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江津酒厂负担,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2012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江小白酒业。
1月6日,江小白酒业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率先发来声明。其中表明,“江小白品牌于 2011 年 12 月创立并申请注册商标,自 2013 年开始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于 2017 年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胜;2018年二审失利,随即提请最高法再审。历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此事画上句号,也为我司专注于生产经营提供了有效保障。”
该声明称,江小白品牌的发展,得益于完善、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最高法的判决也让该企业有信心继续坚持原创品牌的道路,更好地促进清香型高粱酒的产业振兴。
四大理由撤销二审判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拿到的这份最高院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里,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江小白酒业和江津酒厂。经多轮诉讼主体的变更,争夺“江小白”商标的两大企业,最终再次对垒。
最高院经双方再次提供证据并审理认为,关于诉争商标第10325554号“江小白”是继续合法有效还是被撤销无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该规定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院特意指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类似的商品。
本案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新蓝图公司全称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早在2012年,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陶石泉,现江小白酒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陶石泉
最高院以四大理由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该诉争商标。江津酒厂主张其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为商标申请日之后形成的证据。例如,江津酒厂提交的其与鼎山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协议,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且江小白酒业提供的再审证据表明,鼎山物流公司的股东渝酒公司,出资占比高达91.78%,法定代表人和江津酒厂的法定代表均为李树明。由此表明,鼎山物流公司和江津酒厂存在关联关系。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一二审阶段,江津酒厂均提供了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再审后,最高院认为,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几江”牌系列酒定制产品,其中并未涉及“江小白”商标。该合同中还有“乙方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甲方应予以尊重,未经乙方授权,不得用于甲方直接销售或者甲方其他客户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字样。
江津酒厂拥有的“几江牌”商标
江小白酒业提供的再审证据也表明,据大众日报《金六福是怎样“炼”成的》报道,“金六福”、“浏阳河”均是由五粮液代工、由经销商拥有的白酒品牌。本案中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在酒类行业中存在,相关经营者也应当知晓。
最高院还认为,在该商标无效宣告和一二审阶段,江津酒厂甚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双方存在酒产品的经销关系。
第三,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根据江津酒厂向商评委提交的证据12,2011年12月21日陶石泉发给江津酒厂周总的邮件载明,“……和我自己的设计一起齐头并进在做产品的创意,这是几款已经做出来完稿的设计……”,附图中的一张设计上有“我是江小白”字样等。
第四,江津酒厂在再审阶段提出其在先使用“老江白”等主张及相关证据。最高院认为,江津酒厂在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时,并未提出其在先使用“老江白”的理由,该院不予审查。
证据大比拼
在最高院的再审中,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看花眼的是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提供的证据。
据不完全统计,江小白酒业在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多达73份。其中包括,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关于白酒行业OEM定制合作模及“江小白”白酒产品的说明函、定制合作期间“江小白”产品、纸套实物照片及视频截图、关于新浪博客账号“江小白”的企业认证信息、关于QQ号139928805的注册信息等,用以证明新蓝图公司与江津酒厂就“江小白”产品是定制产品合作关系,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代理或代表关系,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江小白”商标也应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江津酒厂也不示弱,向最高院提交了39份证据。其中一份证据用语用于证明中国酒类流通协会没有权利出具关于合作模式的证明,江津酒厂已针对上述证明向该流通协会发出律师函、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该协会存在违规行为,业务主管部门对该流通协会已脱钩,不能监管。
除了互相举证,值得一提的是,在江小白提供的大量证据中,有8份证据是要证明江津酒厂提交的定案证据及其他证据涉嫌伪造,并存在虚假陈述等问题。
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最高院分析如下:江津酒厂在本案中提交的销售合同虽然有另一家公司的公章,但该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早于工商档案显示对方公司成立的时间,且江津酒厂认可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是倒签。除了该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对不上,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里有送货单的制单人签名笔迹也非同一人所签。
此外,在江津酒厂一审法院开庭后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江小白白酒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销售额为367032.05元,销售毛利为165325.20元”。后在江津酒厂提交的其于2012年2月15日与宝兴玻璃公司签订的购买“我是江小白瓶”的合同金额为69万元,远高于审计报告统计的销售额和销售毛利,也进一步表明无法认定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由此,存在过经销关系的新蓝图公司和江津酒厂在定制产品的开发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江小白进入印度五星级酒店售卖
酒行业中,定制开发企业从弱小到壮大,从依托现有酒厂到后来“脱钩”已成常态,甚至出现代工开发产品者业绩增长速度反超原有酒厂的情形。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如何处理好对企业至关重要的品牌、商标、外观设计、包装等知识产权,不至于成为制约双方前进的桎梏,已成为行业里的代表性问题。同在去年底发酵的酒鬼酒“甜蜜素”质量投诉事件,背后依然是定制开发商和酒厂的知识产权纠纷。
以事实为依据,遵守互利互惠,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熟悉并遵守法律,才是捍卫企业合法权益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