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式”销售成潜规则 如何治医药领域贿赂顽疾?
观察 | 如何治理医药领域贿赂顽疾
多方联手 受贿行贿一起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代江兵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书显示,雷李培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新晨医药等医药企业回扣共计332万元归个人使用。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的院长、主任、医生等因收受药企贿赂而受到党纪国法惩处。
如何治理医药领域行贿受贿顽疾?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医生、医药代表、卫健委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等。
行贿手段日趋隐蔽,“回扣式”销售成潜规则
收回扣、拿提成、感谢费,短短5年间,雷李培就收受医药公司贿赂超过300万元……随着案件细节的曝光,药企的灰色营销手法也逐渐浮出水面。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医药领域行贿手段呈现出花样翻新、次数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地区,药品“回扣式”销售成了公开的秘密,产品的回扣比例都是提前谈好的。有医药代表坦言:“用药品价格45%左右的回扣,招揽在医院有关系的二级代理商打开销售渠道。”
办案人员介绍,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新晨医药销售的吸入用七氟烷、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等5款药品在丽水市中心医院麻醉科使用。销售代表徐某和叶某按照一定比例计算,送给雷李培回扣款236万元。
医院“关键少数”成为医药企业的“主攻对象”。广西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周钦,长期接受医疗器械供应商林某的感情投资。从请客吃饭到别墅首付和装修款,林某无所不至。作为回报,林某公司的直线加速器、ECT、彩超等医疗设备产品顺利进入该院。
“由于药品、器械能否进入及卖多卖少的操作权在医院,一些企业不惜花重金对拥有决定权的有关负责人开展行贿公关。因此查处的受贿人大多为医院领导和具有处方权的科室负责人或骨干医务人员。”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以往常见的行贿手法是以“搞好关系”“感谢关照”为名赠送红包、购物卡等。随着监管加强,行贿手段也更加隐蔽,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或把贿赂款列为咨询费、推广费等。
高回扣腐蚀医疗队伍,阻碍行业发展
在雷李培案件中,这样一个细节备受关注:新晨医药销售代表送给雷李培回扣款的5种药品中,5ml的常用注射液左布比卡因,中标价20元,回扣费5元,达到中标价的25%。
回扣比例如此之高,那么医院开给患者的价格是多少呢?经了解,根据“药品零差价”政策,患者拿到手的仍然是每支20元。“药品零差价”是指医疗机构或药店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以购入价卖给患者,这些医疗机构或药店一般会受到政府的补贴。
拿到回扣款后,雷李培将部分上交麻醉科,剩余的归个人所有。办案人员表示:“交给科室的回扣,由科室集中管理,除了按每个医生的开药量分配给医生外,还会留下一部分作为科室公共活动经费。”在这种回扣方式的影响下,医生给病人开的药越多,能拿到的回扣就越多。
丽水市中心医院相关负责人说:“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和财物一旦成为潜规则与行业风气,就会丧失医德,甚至违纪违法,最终抬高医疗费用,加重患者和医保基金的负担,加剧医患矛盾。”
在北京某医药企业咨询管理公司主管王立凡看来,医药领域贿赂问题频发,除了医务人员自身廉洁底线失守外,跟行贿行为即使被查处、受到的惩罚也相对偏轻不无关系。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2013年到2019年12月,医药领域贿赂案件超3000起。但处罚主要集中在医务人员受贿行为上,很少将药企牵涉进来。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受贿人常以“惯例”“潜规则”等借口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新晨医药行贿问题曝光后,其母公司恒瑞医药很快发声称,“该事件是子公司员工个人行为”。
“治病要去根,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王立凡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压力传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围绕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该负责人还介绍,目前已采取相关措施。包括建立行风建设管理部门与驻委纪检监察组的配合协作机制,要求涉纪涉法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快查快办,“一案三查”;探索建立全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统一管理机制,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大型三级公立医院配备专职行风建设干部等。
从源头上深化治理,铲除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
医药领域行贿受贿问题屡禁不止,亟须对症下药。记者采访的多位学者和专家表示,医药领域腐败比起其他行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他们建议: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企业的处罚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铲除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
雷李培一案得到查处后,丽水市纪委监委督促市卫健委召开全市清廉医院建设工作推进会,部署开展收受红包、回扣问题专项整治,查找漏洞,着力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丽水市中心医院针对麻醉科开展专题廉政教育100多人次,组织院领导和高廉政风险科室负责人赴之江监狱开展警示教育,对新分配的180多名职工开展上岗前的医德医风教育培训,医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头与重点科室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开展廉政谈话。
丽水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在已查处问题基础上,全面梳理科室廉政风险点,推动形成一套可借鉴、可复制的医院临床科室廉政风险防控举措。”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落实全会部署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职责作用,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法等,坚决整治医药领域行贿受贿问题,形成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联动之势。
安徽省对卫生健康系统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巡视巡察,推动查处了一批问题线索,对违规招标采购、收受回扣等方面列出负面清单。江西省在《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科研费、统方费、赞助费、新药推广费等均被定性为商业行贿。天津市印发《天津医院内部医药经营企业代表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对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医院领导、医务人员等行为,坚持严厉打击,挤压“围猎”空间。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商业贿赂增加了行业禁入规定。国家医保局2020年的行政执法列表中,也有对购销环节商业贿赂加大检查的相关要求。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等六项制度,明确药企要为代理人的商业贿赂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列入失信将失去招采资格。
6月5日,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对查实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同时,对巩固医药流通领域改革成效,也作了部署。
专家表示,这些举措为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划清行为红线,对打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