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符合规定 延安必康拟终止分拆子公司上市
近日,延安必康发布了关于终止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此前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分拆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且仍将维持对九九久科技的控制权。
由于公司在2020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2020001号)。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条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满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要求。鉴于立案调查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已暂缓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申报工作。
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陕西证监局拟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宗松作出行政处罚,公司本次分拆事项已不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因此,公司拟终止本次分拆事项。
据了解,目前延安必康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从此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经查明,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陕西监管局拟决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延安必康的主营业务为医药板块、新能源新材料板块以及药物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板块三大类。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