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扩大长护险试点范围 未开展试点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9月1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在原有3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再新增14个试点城市。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
根据《指导意见》,人社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实际上,早在今年5月,国家医保局就发布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新增北京、天津等14个试点城市,并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孙洁也指出,若要让更多人在失能后享受到优质护理服务,就需要构建多层次的长期护理护理保险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她建议相关部门建立行业共享的长期护理数据库、建立统一的护理标准体系。
公开资料显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
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基金管理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实际上,从2018年开始,北京市也已经陆续在石景山区和海淀区开展了“长护险”试点。而在北京市医保局日前召开的2020年医疗保障工作半年形势分析会议上,也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将本市扩大试点方案与国家文件进一步对标对表探索符合本市实际的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框架。
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急诊科主任姚卫海看来,长护险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对筹资渠道、保障体系的构建、适用人群的申请和评估、护理的实施与结算、监督与评价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护险制度。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