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受罚 曾使用不合格缝合针被警告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朱国旺 郭文培)日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因使用过期药品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10倍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年7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于7月6日在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购买的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已过期。对此,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即对该医院现场检查,查见该医院急诊药房内的货架上有3盒已过期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药品有限期至今年5月20日,生产企业为Temmler Ireland Ltd。
经查发现,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于去年2月12 日向上药控股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共计50 盒,有效期至今年5月20日。至今年7月7日案发,该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1盒,尚库存3 盒。其中,上述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该医院使用价格为19.35 元/盒,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的货值金额为77.4 元,违法所得为19.35 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对此,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其一,没收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3盒;
其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35元;
其三,处货值金额(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019.35元。
事实上,这并非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第一次被行政处罚。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检索发现,该医院相关处罚案件有5起,涉使用不符合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使用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使用成份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金银花等。譬如,2016年,因使用的医用缝合针(组合针)硬度不符合规定,该医院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
此外,企查查显示,该医院曾因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官网介绍,其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医院创立于1947年,于2005年成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嘉定分院;于2008年成为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于2010年成为嘉定区红十字医院;于2013年成为山东省潍坊医学院上海第一临床学院,于2015年成为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医院,于2018年成为上海健康医学院直属附属医院,于2019年成为上海市首批区域性医疗中心。医院先后获得“中国医疗机构公信力示范单位”“全国优质服务示范单位”等称号,蝉联“上海市文明单位”五连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