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董事称无法保证三季报真实性 深交所:具体原因?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30日电 30日,深交所向利德曼下发关注函,要求董事罗浩波补充说明无法保证三季度财报真实性的具体原因及决策依据等。
据公开信息,利德曼(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第一大股东为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一家集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生物化学原料等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企业,产品涵盖生化、免疫、凝血等检测领域的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等。
10月28日晚间,利德曼披露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25亿元,同比下降10.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9.79万元,同比下降53.58%;扣非后净利润732.49万元,同比下降18.42%;基本每股收益0.0120元。
不过,利德曼在三季报中称,董事罗浩波无法保证三季度财报真实性。
来源:利德曼三季报
不仅如此,罗浩波还在利德曼董事会审议《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中弃权表决。
对此,深交所要求董事罗浩波补充说明无法保证三季度财报真实性的具体原因及决策依据,是否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3.3条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深交所还要求利德曼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3.20条的规定,对罗浩波的异议声明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3.3条规定,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第3.3.20条规定,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深交所要求利德曼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罗浩波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