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国家医保局发文:逐步扩大医保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探索医院药店外购处方互联互通
财经网产经讯 11月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微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方面,《意见》提出,要根据地方医保政策和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确定支付范围。
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加快受理审核,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应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在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方面,《意见》指出,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
在明确医保结算对象方面,《意见》指出,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诊察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