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副总裁给同行培训被开除!券商人员“兼职”挣外快行不行?
金融行业的高薪已让其他从业者羡慕不已,但依然有券商人员在其他机构走穴“兼职”赚外快。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券商人员给同行培训被开除的案件。2017年,中信证券前部门副总裁管春阳因在任期间给多家券商举行培训,不仅被中信证券开除,还被扣发百万元人民币的年终奖。值得一提的是,这场诉讼官司从2017年一直持续到2020年。最终,这起劳动争议的最终判决结果直到今年10月26日才对外公布。
资料图 中新经纬 张燕征 摄
给同行讲课被开除,百万年终奖打水漂
2011年10月,管春阳入职中信证券,担任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裁一职,工作之一是负责员工培训。按劳动合同约定,自2016年1月起,管春阳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为5.6万元。2016年10月,也就是合同期满后,管春阳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不过,除了给自己公司的员工做培训以外,管春阳还化名给其他券商进行了多场培训。中信证券提交的资料显示,管春阳在任职期间,使用化名为中信建设、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东方证券、国海证券等同行的员工多次讲课并收取过费用,讲课与其在中信证券的工作内容相关且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报备。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年2月,中信证券暂停管春阳的办公权限;同年3月,中信证券公司监察部作出关于给予管春阳开除处分的决定,并于同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管春阳承认有使用化名在外讲课的事实,但表示这些培训交流仅是为朋友帮忙,利用周末或节假日时间,所讲授的都是通用类的营销课程,没有涉及到中信证券的任何机密与信息,未使用公司内部的非公开信息、文件和资料。同时,管春阳表示自己在外仅是参与业务交流性质的活动,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兼职。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中信证券解除与管春阳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法院认为,中信证券未提交证据证明管春阳的行为与中信证券利益发生冲突,致公司利益受损,不能据此认定管春阳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忠诚义务。管春阳可另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二审中,该项判决同样被予以维持。
围绕年终奖和忠诚奖是否应该发放,管春阳和中信证券也是各执一词。管春阳认为中信证券应以2015年的税前年终奖金125万元,支付自己2016年度年终奖。中信证券则表示,其2016年度的绩效考核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公司有权不予发放。
一审法院判定,中信证券应向管春阳发放2016年度年终奖,而二审法院则判定中信证券不用向管春阳发放年终奖。二审法院认为,管春阳作为公司高管,在2016年多次使用化名为其他证券机构进行有偿的专业营销培训,其刻意隐瞒真实身份,不如实向中信证券申报、备案,其显然知晓该行为为公司所不允许。对此,法院表示,中信证券对年度整体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拥有是否发放绩效奖金的最终决策权。
此外,管春阳还在争取此前的两笔忠诚奖金。他表示,自己已获中信证券授予2014年度、2015年度忠诚奖,税前奖金分别为75.13万元和75万元,但按规定当年度的忠诚奖金放置于第三方华宝信托中,锁定期满后发放。也就是说,华宝信托应当在2018年及2019年春节前分别给管春阳发放这两笔忠诚奖金。
关于忠诚奖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该忠诚奖为双方明确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第三方华宝信托应向管春阳支付2014年度的税后忠诚奖41.73万元,管春阳可另行主张2015年度忠诚奖。
此案件最终告一段落。那么,在职券商人员是否可以利用非工作时间通过“培训”“上课”挣外快呢?
对此,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如果不涉及职权及公司机密、不违反劳动合同,在职券商人员通过培训、教学这类短期、非劳动合同性质的兼职形式,讲授已公开的金融专业性知识,我国暂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判定为涉嫌违法。”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浩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券商等金融从业人员作为劳动者可以在非工作时间提供服务获取报酬,但上述服务应以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其中就包括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果从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方稳定地获取报酬,可能被认定为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进而被认定属于兼职行为。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兼职影响到本职工作,或本职所在的用人单位拒绝兼职时,劳动者继续兼职有被单方辞退的风险。”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则要看培训内容是否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涉及的话则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培训内容若不涉及商业秘密,则不违反保密义务;如果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员工兼职,且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合法有效,则员工存在兼职行为,一般可以对员工进行处罚,具体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看前述内容中是否明确规定员工存在兼职行为则可给予开除处理。
一位不愿具名的的绩效专家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当代社会,拥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学者往往身兼多职,主要集中在金融、法律、互联网、医疗等专业领域。“总的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相关规定,所得收入依法纳税,在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劳动获得收益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应该鼓励他们将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给社会。”
券商员工违规兼职频发,券商大多被出具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券商从业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培训”“上课”挣外快是否违法暂未有明文规定,但近年来,券商高管因违规在第三方机构兼职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
2019年12月17日,东方花旗证券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罚单显示,经查,发现东方花旗对聘任的总经理马骥未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其存在的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违规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上海证监局责令东方花旗在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东方花旗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上海监管局
2019年11月27日,安徽证监局就券商工作人员兼职事宜发出监管警示函。警示函显示,经查,王明利此前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担任研究总监期间,存在担任私募投资总监、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私募机构的情况。
2019年8月27日,上海监管局对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罚单显示,华林证券对聘任的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卢己为未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其存在的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等违规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同年9月3日,上海监管局又对卢己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上,早在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曾发文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2010年11月,证监会又发布修订稿,放宽了证券公司“董、监、高”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有关规定,不再硬性要求他们只能在两家子公司兼职。
此外,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