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12月3日下午,兰州黄河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宣布公司收到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和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通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0103 405/613/2644号和(2018)甘0103 2158号共4份《民事判决书》。

据悉,四项诉讼的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为公司或新盛投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第三人为新盛投资或新盛工贸;案由基本一致,均为“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请求也基本一致。

具体为,自2017年5月至今,湖南昱成以新盛投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和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历次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行使特别处置权的行为违背新盛投资《章程》,请求判令撤销公司历次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历次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对公司历次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等。

2020年12月2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分别收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如下4份《民事判决书》:

1.(2017)甘01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17)甘010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兰州黄河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法律和该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17)甘010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兰州黄河2017年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2018)甘010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