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近日,财经网产经由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对于古井贡酒方面申请注册的“年份原浆”商标,剑南春疑改变过去认为该商标“垄断行业公共资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的态度在最高院对该案提审的再审中途,宣布自身已与古井贡酒达成共识,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由此终结该案再审程序。

微信图片_20201208133437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剑南春与古井贡酒在“年份原浆”商标一事上至少经历了商评委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和最高院再审受理四个阶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758号判决书披露,古井贡酒方面于2008年11月26日申请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该商标予以维持。

微信图片_20201208133325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一审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判决驳回剑南春酒厂的诉讼请求。

但剑南春方面不服,在二审的上诉意见中提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窖藏时间、质量、酿造工艺等特点,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其还指出,诉争商标的文字本身会导致对商品的窖藏时间、质量、酿造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古井贡公司在申请注册后的使用行为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带有一定欺骗性,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的误认。

第三,目前众多酒行业经营者在诉争商品描述或名称中大量使用“年份原浆”一词,古井贡公司明知该情况仍企图垄断行业公共资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产生了不良影响。

对此,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通过古井贡公司的较长时期的实际使用,“年份原浆”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其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并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本案中,“年份原浆”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酒类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公众对相关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由此,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了剑南春方面的上诉。

但剑南春方面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院于今年3月底作出裁定书,认为剑南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该案由本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微信图片_20201208133157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今年9月下旬,最高院再次作出裁定,透露本院再审过程中,剑南春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与古井贡酒公司出于各自经营需要考虑,经过沟通已经达成共识,剑南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剑南春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裁定本案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