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监管离不开标准
胡立彪
工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征求意见稿》一出,立即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自从电子烟产品在市场出现,就伴随着对其加强监管的呼声。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不把电子烟纳入监管,就会给公众造成电子烟仅是一种电子消费品的错觉,产生社会危害。《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电子烟纳入监管范畴,既可弥补电子烟监管的法律空白,也有助于纠正过去对电子烟似是而非的认知。
不过,尽管业内及法律界对于将电子烟纳入监管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在“由谁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上,目前还存在较大分歧。比如,北京市控烟协会公开表示,“参照卷烟执行”即意味着电子烟将由烟草专卖局监管,但该局本质上是在执行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职能,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建议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进行监管。
就烟草专卖局的属性看,它的确不适合行使对电子烟产品的监管职能。依照市场运行法则和市场管理规则,所有商品的监管都应由第三方完成,而烟草部门本身是企业,若赋予其监管职责,就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不公平问题。从其他国家管理电子烟产品的经验看,行使监管职能的主体绝大多数为公共健康相关部门。比如,在美国,对电子烟拥有监管权的是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英国,电子烟监管机构为公共卫生部。
另外,2003年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采取行动,防止这些政策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应遵守该规定,不应由带有企业属性的烟草专卖局来监管。
相比“由谁监管”,“怎么监管”更为重要,但《征求意见稿》并未理清这一问题,这就使得业内对其未来的实效性产生疑虑。什么是电子烟?只有搞清这一基本概念,监管才有方向性和针对性。但是,对于电子烟的内涵和外延问题,目前还没有哪部法规标准能够说清楚。
在一些官方文件中,关于电子烟的定义既不清楚也时常发生变化,如国家烟草专卖局2018年8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中,电子烟被定义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2020年4月,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在官网上有这样的表述:“电子烟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不适用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调整”。
有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最核心的信息缺失,就是没有对电子烟进行界定。目前电子烟产品种类繁多,如果不厘清概念,不划清种类,监管难免出现“挂一漏万”“一刀切”等问题。
由此看来,要真正实现对电子烟产品的科学监管、有效监管,必须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尽快制定电子烟产品国家标准,这是监管的根本依据,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应从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这一最基本原则出发,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主导,组织专家进行调研分析,充分论证,制定出更科学、更合理的法规标准和实施细则。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市场规范健康发展。